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3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825号
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荣根。
委托代理人:朱忠卿。
委托代理人:徐玲玲。
被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1日通知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且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