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734号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方浜工业园区新欣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珏,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晨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严罡。
被告:常州荣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后周村溧后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金全。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晨路桥有限公司、常州荣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