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熟市***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常熟市***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168194.41元,并支付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591536.26元及以4168194.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8140元,由原告常熟市***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被告***、***负担461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21145.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10、1012、1013不动产,本案对上述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期限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上述不动产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设置有大额抵押权,该抵押权案件已经执行并对上述不动产采取司法处置措施,本案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760030.67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21145.14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