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方正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方正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73号
原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合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5501925Y。
法定代表人:朱作新,建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加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合加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加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合加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