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方正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方正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73号之二
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合加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5501925Y。
法定代表人:朱作新,建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加公司诉被申请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鄂1202民初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合加公司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