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145号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五州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838M。

法定代表人:李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