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3611号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五州商城D区七号楼13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838M。

法定代表人:李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