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3611号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五州商城D区七号楼13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838M。
法定代表人:李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