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初28号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五州商城D区七号楼13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838M(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余玮
审判员田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