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新闽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3500、3501、5212、8926、10843、10844、10872、12176、126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闽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29-1号。
法定代表人:游魁霖。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杜占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晓康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天邦珍珠湾7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波。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怡海。
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官桥乡集镇社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梦丝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6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全。
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天泽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赖海青。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一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敬茜。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甜竹河硅石矿,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长石乡五村三社。
投资人:赵仁刚。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龙秀堂。
成都新闽泰实业有限公司、万源市甜竹河硅石矿等与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等9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455号、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832号、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00001428号、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裁字第0131号、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958号、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2345号、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1039号、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1285号、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调字第066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现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亚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