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21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一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敬茜。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龙秀堂。
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2020)贵仲调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69994.95元及利息,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9994.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可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