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以(2021)川0704执保415号保全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2308412409100162616。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限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08412409100162616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