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暂以219001元(含执行费3138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