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林,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一段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20966631Y。
法定代表人:敬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燕(实习),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2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邱学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帅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