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辖15号

原告: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一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敬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作模。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赵勇,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李山,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赵勇、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民事起诉状。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李山系江油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偏见,该院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李山身份较为特殊,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由本市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冯安石

审判员  奉 英

审判员  邱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睿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