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302民初879号
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日环公司)诉被告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枫华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城投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日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韩晓普,被告安徽枫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被告宿州城投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峰、胡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安徽日环公司与安徽枫华公司签订的《孔庄安置区室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安徽日环公司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后,安徽枫华公司应在2个月内审定完毕,逾期视为确认。2020年9月17日,安徽枫华公司收到《工程结算书》,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定,提出审核意见,应视为对结算书的认可,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922957.30元。其次,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按总价下浮10%,故,安徽枫华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30661.57元[922957.30元-(922957.30元×10%)],扣除已支付的276698元,安徽枫华公司尚应当支付工程款553963.57元。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安徽枫华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工程结算书》,且未在2个月内审定完毕,2020年11月18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故,安徽枫华公司应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确认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徽日环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承包人,自起诉时一并主张确认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只能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徽日环公司以宿州城投集团为被告主张权利,但未举证相应的证据佐证宿州城投集团与安徽枫华公司的合同关系以及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原告安徽日环公司(乙方)与被告安徽枫华公司(甲方)签订《孔庄安置区室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作范围、工程结算及工期。一、工程范围。1、工程名称:孔庄安置区室内外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及合同履行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侧,北外环路北侧;
3、承包范围:宿州市孔庄安置区1#、11#-17#、26#-30#楼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管线等;室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室外所有消防、水电综合管网工程;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造价。1、本合同价款采用竣工按实结算方式确定;2、本工程暂定总价为400万元;3、工程总造价结算方法:……,结算按总价下浮10%。三、工程结算。……。(4)、工程工期: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经消防主管部门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通过的施工图纸3套,电子档图纸1套,乙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总工期为180天,竣工后30日内验收完成。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安排的工期内完成,甲方除对乙方进行罚款外,乙方还应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安装期间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乙方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第三个月后七日内支付相应款项,按工程进度的60%付款;2、工程安装结束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款的75%;3、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款总额的85%;4、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工程结算资料,自乙方递交结算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审定完毕(逾期视同甲方已确认),并在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为质保金,按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安徽日环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安徽枫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76698元。
2019年6月9日,安徽日环公司与安徽枫华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20年8月30日,安徽日环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涉案工程的决算造价为922957.30元。2020年9月17日,安徽枫华公司收到《工程结算书》,但未在收到结算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审定完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孔庄安置区室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孔庄安置区日环消防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被告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53963.57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宿州市孔庄安置区1#、11#-17#、26#-30#楼的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553963.57元,且以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为限;
三、驳回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7元,减半收取计6543元,由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3元,被告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永
法官助理 孙丽丛
书 记 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