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81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路100号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85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方世纪城7#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8302464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113315元,并以113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下半年,被告因承建万信理想城消防工程,要求原告为其提供劳务。消防工程持续至2018年下半年结束,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13315元被告因无款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万信理想城消防工程电消防工人工资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欠款人: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2018年12月14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后被告***于2020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9月10日付款伍万元,2020年10月10日付款伍万元,2020年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不能兑现承诺,愿意赔付当月款的双倍。后各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下半年,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因承建万信理想城消防工程需要,由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该消防工程至2018年下半年结束,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13315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份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到***万信理想城消防工程工人工资113315元,欠款人为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原告就此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被告***于2020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0年9月10日付款5万元,2020年10月10日付款5万元,2020年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欠款。后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承建的万信理想城消防工程提供劳务工作,产生相应的劳务费,现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尚欠原告劳务工资款113315元的事实,有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和***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款,显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3315元劳务工资款,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系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所欠原告劳务工资款,依法应由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向原告出具欠条和承诺书,应与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的责任。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13315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由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