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506号之一
原告: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2号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路100号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口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皖1523民初2506号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内容如下:1.冻结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830.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如果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987830.4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时,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达到987830.48元时止。现因原告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830.48元采取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如果冻结或者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也应一并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