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506号
原告: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2号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41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路100号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85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口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85068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39元,由合肥共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