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4AC2X。
法定代表人卢冲。
被执行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2幢26-31号010幢15-1-1,组织机构代码:MA2830D74。
法定代表人胡育训。
被执行人**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512663。
法定代表人胡松杰。
被执行人**鸿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2383X。
法定代表人胡颖杰。
被执行人**米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2幢26-31号010幢15-1-2,组织机构代码:MA2830D58。
法定代表人胡育训。
被执行人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榭开发区南岗小区5幢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16830。
法定代表人胡育训。
被执行人胡颖杰,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化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鸿捷物流有限公司、**米特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胡颖杰、***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1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陆昕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曹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