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1执1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34346-8,住所地浙江省。
代表人:商国良。
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7645126636,住所地大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674716830X,住所地大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0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清川路新1号1215室的房地产及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清川路新1号-1-44室的房地产(地下汽车位),拍得154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8516033.6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417867.2元,未能全部受偿,现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