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212执6190号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鸿捷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鸿捷物流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南岗小区5幢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168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牛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5126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鸿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238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聪园路464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福村邬姚2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