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忻中执字第3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忻州市代县。
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忻州市繁大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第三人忻州市繁大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500万元,第三人忻州市繁大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只履行了其中到期债权4865680元,尚有到期债权130000元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第三人忻州市繁大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