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忻中执字第3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忻州市代县。
被执行人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6232736元,剩余28313266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