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

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淄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西益佳沥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余额5563945.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信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