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1989号
申请人: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08。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旷世国际大厦2栋23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兴路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兴路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康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 972 123.4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兴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4 972 12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