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707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子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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