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652号
原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青,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贵州华禹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吉章宪,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华禹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凡
打印及校对:贾凡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