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禹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13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
被执行人:贵州华禹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吉章宪。
本院在执行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华禹水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113民初
3117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
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
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询问申请人,其也
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347978.4元及违约金、延迟利息等,全部未受偿金额。因被执行人拒不履
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1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