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8816号
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