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8816号 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咸阳高迪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