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7885号
原告:**刚,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党省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孙长青,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刚与被告西安立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刚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凡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