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

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16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83972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贮木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干。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9]328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88,998.00元及利息等,2020年3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执196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