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2401号
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
法定代表人:陈干。
委托代理人:李奇颖、罗晓洁,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鲁甸县文屏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
委托代理人:艾仕巧,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9元,减半收取14334.5元由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4334.5元退还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