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8号
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贮木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干。
被告: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
法定代表人:黄成杰。
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