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

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143号
申请人:云南新天丰沥青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
法定代表人:陈干。
委托代理人:李奇颖、罗晓洁,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明居**。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535948.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4535948.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变更保全金额为3535948.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玉泉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99×××14),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昆明昆交会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53×××88),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人民币3535948.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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