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听泉居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的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945824元,利息330000元,代理费120000元,共计4395824元,此款二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300000元,二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剩余货款1095824元二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09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田野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号徐工牌车一辆、×××号徐工牌车一辆、×××号徐工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号海诺牌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六街23区39院2C-4-2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查明被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园户村镇下三工村6院1栋、3栋、4栋(产权证号:2012-000264**)不动产、7栋(产权证号:2012-000275**)、8栋(产权证号:2014-000325**)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投保的医疗保险,因保单金额较小,无处置价值,未未进行冻结,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被执行人在税务、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向二被执行人新疆福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615329.7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玛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