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恢100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临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3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4702.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670.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