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苏0391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2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