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4828号 原告:新疆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1725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31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文彬,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新疆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