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43706.71元(另含执行费3556.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