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东街**新东方国际汽配机电商城******。
法定代表人:颜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龙,男,乌鲁木齐市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以期与被执行人**在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