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腾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和田腾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3201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4日,地址:新疆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和田腾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天王国际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嗣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田腾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新豫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