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766561。
法定代表人:何耕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新,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2017年11月1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肖小月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