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10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新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耕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武汉铁路局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乌龙巷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八里岔10号。
法定代表人:傅朝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因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对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9月29日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10元,减半收取计12255元,由原告湖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四虎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程 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华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