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7102民初33号
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本案被告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并有其他被告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汪四虎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程 隆
书记员  刘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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