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7102民初6号
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计4373元,由原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红
代理书记员  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