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青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青年城****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宏,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青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六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青年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青年置业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交由重庆六建公司盖章,也未举证证明要求重庆六建公司配合办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一审法院未查明青年置业公司的民事权利受重庆六建公司侵害,重庆六建公司的履约义务没有发生,故青年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未要求青年置业公司一次性举示需要重庆六建公司盖章的竣工备案具体资料,以便重庆六建公司决定是否盖章和配合,故重庆六建公司完全不知道青年置业公司要求其配合什么或该不该配合;三、重庆六建公司只对符合盖章和配合条件的资料才有盖章、配合义务,而不是无条件地对案涉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予以盖章和配合;四、一审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无任何必然因果关系和逻辑必然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青年置业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重庆六建公司有义务在竣工备案资料上盖章并配合竣工备案;二、青年置业公司已收到多份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重庆六建公司不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原因是拖延协助执行通知载明的债务;三、青年置业公司已多次通过QQ等方式向重庆六建公司的造价员发送了需要配合盖章的全部竣工备案资料,但重庆六建公司至今未履行配合义务。
青年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重庆六建公司在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全部工程资料以及其他备案所需资料上加盖公章,并配合青年置业公司办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六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8日,双方就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一亿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青年城一区一、二号楼以及地下室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验收,青年置业公司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户并交付使用。从2019年3月起,双方为工程结算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全部工程资料以及其他备案所需资料需加盖施工方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按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房产有法定义务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而建筑单位作为一方施工主体有义务协助办理备案。建筑单位的协助义务不仅是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亦是法律赋予义务。案涉青年城一区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不尽快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不仅仅是损害原告合同权利,更将极大危及众多购房者公共安全和合法权益。现案涉工程已经具备竣工备案条件,重庆六建公司不能以工程款结算存在分歧或不知道该履行什么义务为由,不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的协助义务。因此,青年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工程款结算争议问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重庆六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青年置业公司办理青年城一区一、二号楼以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在竣工备案全部所需资料上加盖“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年置业公司负担50元,重庆六建公司负担50元。
本案二审查明:重庆六建公司与青年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1.4条约定承包人重庆六建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提交全套全过程施工资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档。
本案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重庆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重庆六建公司应否配合青年置业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
重庆六建公司承建的青年城一区一、二号楼以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已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验收,青年置业公司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户并交付使用,办理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重庆六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配合青年置业公司协助办理备案手续,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重庆六建公司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重庆六建公司与青年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重庆六建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提交全套全过程施工资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档,该约定对重庆六建公司提交施工资料时间、内容均予以明确,而竣工资料是竣工备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六建公司以未接到协助通知,不知如何配合或该不该配合办理备案手续为由,欲主张免除配合义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涉及到的具体盖章问题,双方可在履行备案程序中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鹰
审 判 员  苟 豪
审 判 员  唐晓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磊
书 记 员  毛颖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