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8663号
原告:**,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罗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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