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霞建筑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17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明霞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石府路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UK1AX3。
法定代表人:易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霞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庆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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