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8134号
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N76P0G。
经营者:*富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原告巴南区乐友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