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83元,减半收取142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